基本案情2009年1月1日,潘某至腾翔公司工作。2017年12月,因腾翔公司进行环保整治,潘某开始待岗。2018年8月17日,腾翔公司以国家环保整治及宏观政策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法继续生产经营为由,决定从2018年7月27日起解除与潘某的劳动关系。潘某向临沂市兰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腾翔公司诉至一审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腾翔公司支付潘某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企业停产期间待岗,可能会领取远低于工资数额的待岗生活费。企业在劳动者待岗数月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此时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待岗生活费是否应计入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用人单位认为,待岗生活费应当计入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潘某则主张待岗生活费不应计入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认为月工资应按照实际上班期间发放工资及待岗期间临沂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综合计算。两种计算方式得出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相差一倍多。
法院判决:
鉴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腾翔公司正常生产情况下潘某的12个月的工资数额双方均未能举证。根据相关之规定,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应当按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潘某月平均工资,用以计算公司应当支付给潘某的经济补偿金。
山东上开律师事务所杨云宝律师建议: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后续作为。如果允许将待岗生活费计入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那么对于原本就不打算复产复工的企业来说,对工作年限长的劳动者则更可能采取“拖”字诀,因为既然已确定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拖”得越久,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越少。这无疑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且与社会经济发展无益。故不应将待岗生活费计入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
a71ea8d3fd1f4134534aeee3371f95cad1c85e2a","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a71ea8d3fd1f4134534aeee3371f95cad1c85e2a?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