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遭派遣单位辞退,派遣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 若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是《劳动合同法》中的无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N+1。
2 若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2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