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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协议签订不可反悔吗

谭灿 2024-06-17 00:31 92次
最高法:重申!工伤私了协议,有失公平能否撤销?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中合并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损害赔偿十分常见。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尽快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纠纷,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积极促成工伤\"私了\"。特别是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大多用人单位均十分和极寻求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大多数劳动者亦不愿历经漫长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希望一次性尽快拿到补偿。但是不少劳动者签订赔偿协议后,往往又会以协议赔偿数额过低为由.请求认定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

根据工伤保险规定。职工遭受工伤后可以依法获得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护理费;工伤致残后,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述工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大部分款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些工伤赔偿主要是为了保护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损害的救治权,以及职工的病情稳定和确定伤残等级后的一次性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权。从款项性质上.属于对劳动者工伤事故损害的赔偿和补偿。在规范价值的优先次序上,与合同自由应当处于同一位阶。但是,由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蕴含着对劳动者健康权保护,在审查认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其认定标准应当有别于其他款项,应当适当从宽认定。特别是实务中最为常见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显失公平\" 标准的把握。有些地方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对于常见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第19 条第2 款关于*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的规定,确定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70%作为认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标准。上述司法实务对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实现单一的客观判断标准具有参考性。不过,除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以外其他性质款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进行严格审查认定,以促进诚实信用协商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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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704)案例六、已签订的赔偿协议若不公平可撤销(若公司注销,则股东赔偿)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广客隆公司员工李某在值班室被公司其他员工砍伤颈部,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公司向员工家属一次性支付了25万元赔偿金,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家属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广客隆公司主张民事赔偿或其他补充赔偿责任。

2012年李某被认定为工伤,家属遂以《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客隆公司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万元,要求广客隆公司两名股东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客隆公司于2012年4月5日被注销。

裁判结果

一审时,惠州市博罗县法院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驳回了员工家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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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惠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协议书》签订时,社保部门尚未就李某死亡事故作出工伤认定,员工家属在不清楚其是否能够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情况下签订工伤补偿《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家属可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8万余元,而广客隆公司按协议给予的补偿金远低于此,确属显失公平。故二审法院改判两股东向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13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可以撤销的典型案例。

在劳资纠纷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争议纠纷达成的协议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且协议内容必须真实明确,特别是针对一方放弃部分权利的约定应当真实清楚,避免存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协议,应允许劳动者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