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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评残去哪个部门

王超 2023-12-14 15:35 76次
工伤评残报告到哪里拿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伤评残的鉴定结论需要提交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把鉴定结论送达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用人单位不赔偿或者少赔偿,劳动者可以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得到工伤认定结果之后,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商定赔偿范围,或者向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构不服

法律分析

有关工伤评残的鉴定结论,应提交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负责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把鉴定结论送达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会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去取,不去取的会快递送达或者指派工作人员送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工伤鉴定赔偿款怎么算

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申请延长,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多延长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三、工伤公司不赔偿怎么办

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不赔偿或者少赔偿,劳动者需要在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一般会在60日内得到工伤认定结果。得到工伤认定结果之后,劳动者可以选择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商定赔偿范围,争取合法权益;若协商不了,可以选择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构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有权持工伤认定结果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现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因此,工伤评残的鉴定结论应提交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结语

工伤评残的鉴定结论需要提交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负责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把鉴定结论送达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会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去取,不去取的会快递送达或者指派工作人员送达。工伤鉴定赔偿款包括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和生活护理费等,具体计算方式可参考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赔偿,劳动者可以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