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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不仅要什么,还要说明理由

王焕坤 2023-11-08 15:29 12次
用人单位随时辞退试用期员工违法吗?可否要求经济补偿

试用期内以考核结果决定员工去留,必须将考核合格作为录用条件写入合同。单位不能仅凭考核不合格辞退员工。劳动者在试用期无过错且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可在试用期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辞退,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想要在试用期间以考核结果决定员工去留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把考核合格作为录用条件写入合同当中去。

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怎么办?

企业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员工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就可以随时辞退。而实际上,如果录用条件中没有包括考核合格这一项,用人单位是无法仅仅依据考核不合格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

如果您想在试用期内以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进一步保留,一定要把考核合格作为录用条件写入合同当中去,否则单位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如果单位没有把试用期内考核合格作为录用条件并告知劳动者,后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提出异议。

1、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劳动者。同时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没有过错,用人单位也不是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主张试用期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试用期员工辞退权益保障及经济赔偿问题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合法的,但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试用期员工在辞退时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例如提前通知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其次,试用期员工在辞退后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具体数额应根据劳动合同、劳动法和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赔偿的具体金额并无固定标准,而是根据试用期员工在工作中所付出的努力、实际工作时间以及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因此,在面临试用期员工辞退问题时,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或依法申诉来解决争议,以确保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总之,用人单位在辞退试用期员工时要遵守法律规定,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试用期员工在辞退后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具体数额应根据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如遇争议,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或依法申诉解决。

结语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将考核合格作为录用条件写入合同中。否则,单位仅凭考核不合格无法辞退员工。试用期员工在辞退时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用人单位应遵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的具体金额应根据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双方可通过协商或依法申诉解决争议。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试用期员工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