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阶段
仲裁阶段是不收费。主要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减轻当事人维权的成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二、诉讼阶段
(一)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二)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四)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情形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以下情形不收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