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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企业税收返还

王亚娟 2024-06-27 21:10 43次
政府要求企业返还税收优惠近1200万元,股东按照占股比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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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5月17日对外发布《关于退回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基金的告知书》

道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5月17日对外发布《关于退回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基金的告知书》,即从政府层面主动要求返还税收优惠。

一、返还税收优惠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其法律效果

根据《告知书》可知,道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曾与道县新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且道县新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系在2022年3月0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两次从道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取了11,943,000元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

1、协议性质。

而道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道县新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从实质上来讲,此类协议一般系政府机关运用行政权力附条件地给予协议相对人税收返还、资金补助和经营支持等,即该投资协议是政府为实现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目标,与相对方订立的在某些方面体现了行政权力的运用,因而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行政协议。

2、税收优惠协议无效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 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第四条“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此外,《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自行纠正。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撤销:……第四项规定(四)超越法定职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因此,协议中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因超越法定职权,并按照《中华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认定协议中税收优惠政策无效;遂道县新道信息科技公司负有向道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返还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发展基金的义务。

二、能否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返还责任?

根据《告知书》可知,道县新道信息科技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李婷婷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留存由承诺书,遂道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 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责令股东李婷婷按照登记占股50%的比例返还该公司领取的上述款项,返还金额为5,971,500元 。

笔者认为,若承诺书中明确多位股东具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比例,则应按照承诺书中约定的责任比例内承担相应责任;若仅列明责任主体未列明责任比例,则承诺书中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推测承诺书中已列明承担对外承担责任的比例。

三、《告知书》背后的意义

在之前接触到的案件中,一般均为企业在执行协议过程中,中断支付剩余税收优惠,由企业诉至法院,法院以政府超越法定职权为由认定协议无效,驳回企业继续按照协议支付税收优惠的诉请。而上述《告知书》中,政府单位从被动认定无效转向主动适用相关规定认定税收优惠协议无效,要求已领取税收优惠的单位返还上述款项,政府这一转变,笔者认为上述《告知书》肯定不会是个别案例,随着税收监管的日渐严密,此类事件会越来越多,相关企业应当引起重视,在作出产业布局的同时,重视税收收紧所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