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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规定

李娅莉 2024-06-08 21:36 29次
公司法: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关键问题(二)

公司法: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关键问题(二)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问题

【裁判要旨】

皇C酒店系海H投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皇C酒店的董事占用子公司资产,损害子公司利益,亦是对母公司海H投资公司财产的损害,母公司的股东有权代为起诉侵权的董事。

【案情简介】

一、皇C酒店系海H投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海H投资公司由赵X海持股40%,海H控股集团持股60%。

二、根据皇C酒店的公司章程,王Y凡、D鹏均由海H控股集团委派至皇C酒店担任董事。工商登记信息显示,D鹏为皇C酒店董事、总经理,王Y凡为董事长。

三、在王Y凡、D鹏担任皇C酒店董事期间,占用公司资产,具体行为有:为自己或亲朋好友长期提供免费酒店豪华套间、长期免费提供酒店昂贵餐饮消费,长期免费占用酒店多个停车位,存在安排他人在公司长期领取空饷,免除酒店会所租金等问题。造成皇C酒店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四、赵X海发现上述问题后,致函海H投资公司监事会主席王某华请求对皇C酒店原董事长王Y凡及董事D鹏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行使索赔,要求海H投资公司对皇C酒店原董事长王Y凡及董事D鹏向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五、因海H投资公司对赵X海的函件未予以回复和处理。赵X海为了海H投资公司利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王Y凡赔偿第三人海H投资公司损失955964元;2、被告D鹏赔偿第三人海H投资公司损失1073337元;3、被告海H控股集团对上列被告给第三人海H投资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六、一审法院支持赵X海的诉求。王Y凡、D鹏、海H投资公司不服,认为赵X海并非皇C酒店的股东,无权对王Y凡、D鹏在担任海H酒店董事期间的事宜,提起派生诉讼,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王Y凡、D鹏赔偿给皇C酒店(子公司)造成的损失,而不是向第三人海H投资公司赔偿(母公司),海H控股集团不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一)赵X海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二)胜诉利益的归属问题;(三)海H控股集团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即股东委派的董事损害公司利益,在由董事承担赔偿的情况下,委派的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赵X海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是在2023年的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款新增加的,即在子公司的利益受到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时,母公司的股东(股东的股东)可以代为起诉侵权者。在此之前,绝大部分案件以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关于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相关规定为由,并不承认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即对于子公司利益损失,否认母公司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本案是在新《公司法》之前为数不多的支持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经典实例,法院认可了原告的诉讼权利,认定母公司的股东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赵X海是第三人海H投资公司的股东,持有第三人海H投资公司40%的股权,原告曾致函海H投资公司监事会主席王某华请求对公司原董事长王Y凡及董事D鹏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行使索赔权利,要求海H投资公司对公司原董事长王Y凡及董事D鹏向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海H投资公司至今未提起诉讼,据此,原告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适格。被告辩称原告以皇C酒店的事宜,主张被告损害海H投资公司利益,属于主体不适格,由于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是被告损害海H投资公司利益,且皇C酒店作为海H投资公司全资子公司,对皇C酒店财产的损害亦是对海H投资公司财产的损害,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赵X海的起诉亦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胜诉利益的归属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胜诉利益应当归属于母公司,判决由皇C酒店的董事、总经理王Y凡、D鹏二人向皇C酒店的母公司海H控股集团赔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因为,本案的胜诉利益应当归属于子公司,即皇C酒店的高管王Y凡、D鹏二人应当向皇C酒店(子公司)赔偿损失,而不是向海H控股集团(母公司)赔偿。具体法律依据为:

1、子公司的损失不能等同于母公司的损失。根据《公司法》(2018年)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但在法人财产制度上,是彼此独立的两个主体,各自依据相应的财务制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子公司的损失必然会形成母公司的损失,但对于子公司而言,该损失是直接损失,对于母公司却是间接损失,二者不具有同一的关系。将子公司的损失直接判归母公司所有,不仅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亦会直接侵害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2、造成母、子公司之间的财产混同。根据《公司法》(2018年)第五十七条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质上是一个一人公司,母公司是该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如果将子公司的应得的损害赔偿直接归属于母公司,必然会造成将应当归属于子公司的财产以法律判决的方式直接划归于其唯一股东所有的情况,形成一人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实质上的财产混同,亦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

3.在本案二审中,赵X海对于本案胜诉利益归属于子公司亦无异议,为避免诉累,故改判皇C酒店的董事王Y凡、D鹏二人向皇C酒店(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海H投资公司赔偿(母公司)。

三、海H控股集团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即股东委派的董事损害公司利益,在由董事承担赔偿的情况下,委派的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第三项:“被告海H控股集团对董事王Y凡、D鹏二人给第三人海H投资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正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Y凡、D鹏由被告海H控股集团委派至皇C酒店担任董事,被告海H控股集团作为海H投资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对其委派的人员负有管理责任,但在原告赵X海对被告王Y凡、D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多次向海H控股集团反映后,海H控股集团作为海H投资的控股股东应对此作出处理,海航控股对王Y凡、D鹏的侵权行为是明知的,但海H控股集团作为实际控制人不履行职责具有主观故意,被告王Y凡、D鹏、海H控股集团的共同侵权损害了海H投资公司的利益,故被告海H控股集团、王Y凡、D鹏应共同承担第三人海H投资公司的财产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皇C酒店的章程规定,皇C酒店的董事由股东委派,但该委派行为不能认定为股东的个人行为,公司董事与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股东没有管理公司董事的法定职责,公司董事亦没有对向公司股东负责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亦只对公司承担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海H控股集团作为海H投资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对其委派的人员负有管理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据此认定海H控股集团“作为实际控制人不履行职责具有主观故意,海H控股集团、王Y凡、D鹏应共同承担第三人海H投资公司的财产损失”的结论亦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未完待续:公司法: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关键问题(二)监事是否适用竞业禁止义务的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202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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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