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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城市和乡村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数量激增,由此导致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交通事故频发,其中非机动车与行人承担事故责任的亦不在少数。鉴于机动车普遍投保车辆保险,一旦发生事故,车主损失多由保险公司承担。那么,当非机动车一方负有事故责任时,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一方损失后,是否有权向非机动车或行人追偿这部分损失?
观点一:保险公司可以向非机动车或者行人追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逻辑,如果非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事故责任,其作为过错方,理论上应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似乎可以向非机动车方或者行人提出追偿要求。
观点二: 保险公司无权向非机动车或者行人追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20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法律规定中,未规定非机动车一方对于机动车一方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向非机动车一方追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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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保险公司不能向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主张追偿!
首先,保险公司不具有向非机动车、行人行使追偿权的法律前提。
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即机动车一方并不享有对第三者即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赔偿请求权。因此,保险公司向非机动车、行人行使追偿权,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虽然《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专门法律,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并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主体,机动车一方无权向非机动车、行人请求赔偿。
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处于强势地位,非机动车、行人处于弱势地位,机动车一方应负更大的注意义务和更高的避险义务;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机动车一方亦应承担更重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体现了优先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不支持非机动车一方向机动车一方负赔偿责任,体现了人身权优于财产权的法律价值,亦可督促机动车一方更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谨慎驾驶,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亡。
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而言,现实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非机动车一方受到严重人身损害,而机动车一方只有车辆损坏的财产损失,且机动车一方往往因购买了车辆保险而降低了自身承担责任的风险,如按责任比例由非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失,则有可能出现非机动车一方得不到赔偿或倒赔机动车的极端情况,造成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后果,严重背离公平正义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已经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方式,实现了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故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不应再根据事故责任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
第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仅是对事故成因的分析认定,是司法机关判定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依据,而不是非机动车或行人应当赔偿机动车一方损失的法律依据。即使非机动车、行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也只是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应该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接下来两个问题供朋友们思考,欢迎评论区讨论: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未购买车辆保险或者未向保险公司索赔,机动车一方能否向非机动车、行人直接主张赔偿?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非机动车、行人的损失能否向对方非机动车、行人主张赔偿?
注:本文部分内容引自以下参考案例,仅供普法宣传公益使用,引用请注明出处。
1、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编号2023-16-2-333-001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张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2018)苏民申4299号再审裁定书
3、(2022)鲁17民终6047号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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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律师,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退役军人,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威海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2010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擅长办理各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