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包工头在工地上干活时受伤了,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是包工头,肯定就是没有资质的用工主体,如果起诉,将包工头和包工头上面有资质的那个公司一起起诉上。比方说承建商甲,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乙,但是乙没有承接工程的资质,乙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包工头丙,丙有把一块业务分包给了丁,丁找张三来干活,张三在工地上工作时不小心摔伤。那么,张三可以把甲乙丙丁都起诉上。并且,这甲乙丙丁应该对张三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第(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2014年12月29日)第九条 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上述两规定来看,甲虽然是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但是乙丙丁应该对张三的损失同甲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