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李广成律师代理的是被告方,经过认真代理,法院完全采纳了李广成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本案代理意见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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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李广成律师代理委托合同纠纷案胜诉
李广成律师根据本案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情况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向法庭发表以下六点代理意见:
一、2021年和2022年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向XX小区业主收取并向XX公司缴纳采暖费263万元和318万元,有缴费和转账凭证为证。2023年度的采暖费被告同样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业主收取并以自己的名义向XX公司缴纳的,原告所谓的2023年其向热力公司预缴供暖费4280505元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
二、被告与小区所有业主均签署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第五条约定“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供热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文件规定”,可见,被告代收代缴取暖费是基于被告与小区业主之间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非基于原告的委托。
三、《委托书》载明的委托事项为原告委托被告对XX小区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供暖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原告出具《委托书》的时间为2023年4月23日,根据太原XX公司出具的《太原市XX公司2022—2023采暖季住宅用户计量热费结算表》可知,《委托书》并未实际履行,也不可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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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李广成律师成功代理物业纠纷案胜诉
四、案涉采暖费是热力公司退还给被告的,而非退还给原告的,该笔采暖费退费属于业主所有,而非原告所有,应当由被告退还给相应业主,原告并非该笔退费的所有权人,无权对该笔退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五、原告提供的退还暖气费明细表和情况说明均是山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单方出具的,仅为该公司的单方陈述,而且体现不出退费主体和退费时间,退费主体不明确,没有相应的收款、退款凭证与之相佐证。
六、退一步讲,假设原告替部分业主垫付了取暖费,由于该垫付行为系原告单方的自愿行为,原告若要主张其垫付的取暖费,也应当且只能向相应业主去追偿,而无权向被告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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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民商事律师,太原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综上所述,代理人李广成律师认为,本案诉争的采暖费退费系业主所有,而非原告所有,该笔采暖费退费应当由被告退还给相应业主,原告并非本案诉争采暖费退费的权利主体,无权对该笔退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因此,原告的各项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代理人:李广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