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大全

当前位置:首页 > 房地产 > 正文

公有住房可以买卖吗?有什么规定吗

徐杨琴 2024-05-21 08:04 34次
公有住房可以买卖吗?有什么规定?

本文介绍了我国在出售公有住房方面存在的限制条件和相关政策和规定。虽然出售公有住房存在一定的限制,但并非针对所有情况。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此外,出售公有房屋所得价款应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并需要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在出售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对于房改房,一些地方也规定了一些单位可以按照市场价出售。最后,作者提醒读者需要注意

法律分析

当前,我国在出售公有住房方面存在许多限制条件,但这些条件并非针对所有情况。目前尚无关于公有住房买卖的一般性规定。

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公有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出售公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国有房屋实行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公有房屋出售给外国人的,应当符合涉外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中规定,城镇成套现有公有住房,一般除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属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围。具体可售公有住房与不宜出售公有住房范围,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凡属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

第二、现在很多地方规定,一些国有单位可以按照市场价出售房改房。

例如可以参考北京市《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字〔2000〕178号)文件,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发布了《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586号)的有关规定。单位按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必须取得权属证明,也就是具有确权证明和经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同意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具结保证书,才可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如果没有取得权属证明的,须在办理权属证明之后,由产权单位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方案审批管理权限,上报主管房改部门,由房改主管部门审查后符合政策的,由房改部门批准同意出售。房屋买卖当事人之间必须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产权单位和职工正式签订公房买卖合同,并持批准文件到房屋所在地辖区内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根据购买价格和住房属性不同,职工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公房,支付了与商品房同等的价格,土地性质也是出让方式,所以在向职工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时,按照商品房产权性质办理产权,发给商品房产权证。

公有住房的问题需要自己按照具体的情况的进行有效的处理,否则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丧失一定的积极性,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房屋没有产权上的纠纷,否则自己的房屋在市场上就会丧失竞争性,因此自己需要多加注意其中的规定,减少自己的损失。

拓展延伸

公有住房买卖的规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在一些国家,如中国,公有住房买卖受到政府严格的监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公有住房买卖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政府对公有住房实行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归职工所有的原则。因此,公有住房的买卖需要得到政府的审批和许可。

2. 公有住房的买卖价格必须依据市场价格和政府规定进行,不能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格。

3. 公有住房的买卖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价款。

4. 政府规定了公有住房买卖的程序和步骤,包括房屋评估、信息公示、交易协商等环节。

5. 政府对公有住房买卖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房屋登记和备案等方面,防止房屋流转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

公有住房买卖需要遵守政府的规定和程序,不能违反相关规定。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结语

当前,我国在出售公有住房方面存在许多限制条件,但这些条件并非针对所有情况。目前尚无关于公有住房买卖的一般性规定。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公有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出售公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国有房屋实行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公有房屋出售给外国人的,应当符合涉外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