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拆迁办一般会跟被拆迁方谈几次?
这个问题不是法定的,但是,被拆迁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需要配合拆迁工作,拒不配合拆迁的,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拆迁办的基本职责有哪些?
1、负责区内房屋拆迁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拆迁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执行市区、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办理拆迁审批手续。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拆迁公告和拆迁通知。
3、负责评估公司、拆迁公司、旧房拆除公司前期业绩的考察工作。通过招标投标确定项目的评估单位、拆除单位和拆迁实施单位。
4、负责委托授权书的办理,委托拆迁协议的签订,监察拆迁实施单位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和备案。
5、负责向人民法院提出强迁申请并配合组织行政强迁。
6、请市房管部门支持依法裁决区内房屋拆迁纠纷。
7、负责拆迁安置资金和安置房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审批、发放工作。做好项目的统计、汇总工作,报财政局审核。
8、帮助乡镇、街办会办拆迁工作中的疑难杂症。
9、负责安置房的分配工作,并帮助拆迁群众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权证及土地证,做好安置房分配的结算工作。
10、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
11、协助纪检部门依法查处拆迁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2、建立拆迁档案制度,严格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13、协助做好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办理安置房建设的相关手续,提供安置房建设规划设计条件。
拆迁办一般会跟被拆迁方谈几次的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过正式拆迁之前肯定会有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上门进行登记,如果有异议,被拆迁人也可以咨询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也是依据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拆迁政策的,通常拆迁补偿协议也是由被拆迁人和拆迁办签订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