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大全

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社保 > 正文

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为什么

肖新顺 2024-02-28 15:36 7次
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在实际的单位用工过程中,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常见现象。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时,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赔偿?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补签合同而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则应当适用该法规的规定。

法律分析

在实际的单位用工过程中,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常见现象。那么,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劳动者怎么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赔偿?

答:如果用人单位不补签合同而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则应当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是否可以解除,如何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而《江苏省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因此,本案中,员工与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并视同参照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只是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只是条件不同:员工可随时要求解除,用人单位则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除。

2、补偿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2001年11月26日)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复函并没有直接回答此种情况下,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是强调所终止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而非所续签的新的劳动合同。故问题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需要补偿。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早在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就有专门的文件对类似问题给出了答复,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1996-09-05

劳办发[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