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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授权委托书一定公证吗?

陈友联 2024-01-05 15:54 40次
股东权利委托书对股东权益的影响

股东权利委托书的主旨是股东可以通过书面委托其他股东代表自己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明确约定授权内容,并由公司印发。委托书应在股东大会开会前五日送达公司,若有重复委托书则以最先送达者为准。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合法性等。股东委托书的形式保护了股东利益,并允许远隔地域的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权利委托书的一般格式包括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委托事项和撤销前委托的声明。

法律分析

一、股东权利委托书的概念

股东权利委托书又称委托投票书,是指股东大会召开时,股东本身不能参加,委托他人(其他股东)代表自己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书面证明。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股东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知,股东可以委托其他股东代行其在公司的股东权利,但需要通过书面的方式对授权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如委托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认为其有不正当目的的可以拒绝。

二、股东权利委托书的主要内容

股东权利委托书由公司印发,一股东以出具一委托书,并以委托一人为限,应于股东大会开会五日前送达公司。委托书有重复者,以最先送达者为准,但声明撤销前委托者不在此限。委托书通常载明“委托及于续行集会或延期集会”。股东委托书还要载明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是否合法等。采取股权利东委托书形式,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如果完全禁止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则无异于禁止远隔地域的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有悖于股东平等原则的精神,而且如果无行为能力的人也不能由别人代理行使,则等于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行使表决权。

三、股东权利委托书的一般格式

兹有我,__(姓名),为__(公司名称及性质)的以下署名股东,在此任命和指定__(姓名)为我的事实和合法授权代理人,为我和以我的名义、职位和身份,在上述公司于__(日期)召开的或就此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上作为我的代理人对与会前合法提交大会讨论的任何事项进行表决,且为我的名义,在大会上全权履行我的职责;在此我撤销此前所作的任何其他授权委托。

于__年__月__日签字盖章,特此为证。

看了这些,相信大家现在对股东权利委托书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就是公司的股东委托其他人来行使自己权利范围内的、自己委托的权利;也知道了应该如何写股东权利委托书。

结语

股东权利委托书是股东在不能亲自参加股东大会时,书面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表决权的证明。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委托其他股东代行股东权利,但需明确约定授权内容,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等内容。股东权利委托书的格式一般包括股东信息、委托代理人指定、授权范围等。了解股东权利委托书的概念和书写要点,对于保护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