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如果单位违规操作导致员工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列举的一种情形。工伤与劳务损害赔偿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标准、适用法律等方面。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包括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伤者进行伤残鉴定、劳动局发“工伤认定通知书”给用人单位、单位赔偿等步骤。
法律分析
在工作期间,如果单位违规操作导致员工受伤,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列举的一种情形。工伤与劳务损害赔偿区别有责任主体不同、归责原则不同、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同等。
一、工作期间在单位违规操作算工伤吗
劳动者工作期间在单位违规操作算工伤。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醉酒或者吸毒的;故意犯罪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二、工伤与劳务损害赔偿区别
1.责任主体不同。
工伤赔偿的主体是限定性的。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务损害赔偿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也可以个体经济组织。
2.主体之间关系不同。
工伤保险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必须有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不受劳动关系限制。
3.责任性质不同。
工伤保险本质是劳动合同关系,主要是劳动保险法上的义务,而一般雇佣劳务赔偿是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为例外),是民法上的义务。
4.归责原则不同。
5.性质认定不同。
6.举证责任不同。
7.赔偿时效不同。
8.处理程序不同。
9.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同。
10.适用法律不同。
三、工伤保险赔偿流程有哪些步骤
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4.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残鉴定(骨折的话最低也是10级伤残)
5.把医院的伤残鉴定交给劳动局和用人单位(最好自己复印一份保存),劳动局会发“工伤认定通知书”给用人单位。
6.单位开始赔偿,主要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
7.每月20日-30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拓展延伸
工伤保险与劳务损害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在责任主体、关系、性质和归责原则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工伤保险是由政府设立并出资设立的特殊保险制度,其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即工伤保险费的雇主。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的合法权益,包括医疗费用、工伤津贴和死亡赔偿金等。
而劳务损害赔偿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人身损害或因工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或雇主承担的民事责任。劳务损害赔偿的关系主体是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或雇主,其性质属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因此,工伤保险和劳务损害赔偿在责任主体、关系、性质和归责原则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劳动者应当了解这两种制度的区别,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工作期间,如果单位违规操作导致员工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所列举的一种情形。工伤与劳务损害赔偿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标准、性质认定、举证责任、赔偿时效以及处理程序等方面。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包括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伤者进行伤残鉴定、劳动局发“工伤认定通知书”给用人单位、单位赔偿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费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