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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徐辉 2023-12-04 15:51 101次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退休人员回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与其订立劳动合同,退休返聘人员也无法依据劳动法来处理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法律分析

尽管不能否认退休人员仍然可以以劳动者的身份回到就业市场,但是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简言之,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聘用退休人员时,不需要与其订立劳动合同。退休返聘人员也无法要求依据劳动法来处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拓展延伸

法律界定下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根据法律界定,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劳动关系通常指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更倾向于独立承包或服务提供。在退休返聘情况下,需要考虑双方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以及是否存在雇佣合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因此,对于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结语

综上所述,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不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在聘用退休人员时,用人单位不需要与其订立劳动合同。退休返聘人员也无法要求依据劳动法来处理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在特定情形下终止,但劳动者的权益仍需得到妥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