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相关规划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论证。房屋征收有时限,最长暂停期为一年。政府在做出征收决定后,会测量房屋面积,并签订经济补偿合同,若一年内未拆除,将按合同进行办理。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是有时限的,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会测量当事人房屋的面积,签经济补偿合同,一年未拆会按签订和合同进行办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拓展延伸
被征收房屋的未拆处理: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差异
被征收房屋的未拆处理存在着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的差异。根据法律规定,在房屋被征收后,应当及时进行拆除和处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被征收房屋未能及时拆除。这种差异主要源于拆迁程序的复杂性、拆迁补偿的不确定性、拆迁方与被拆迁方之间的协商等因素。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政策以及各方利益,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这可能包括延期拆除、重新协商补偿、调整拆迁计划等措施,以确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处置,并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
结语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确保依法及时拆除和处置被征收房屋是重要的。然而,现实操作中存在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的差异。针对这种情况,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政策以及各方利益,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可能的措施包括延期拆除、重新协商补偿、调整拆迁计划等,以确保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处置,并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