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如若不构成犯罪,可不起诉。网络诈骗手法繁多,需警惕假冒网站盗窃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安全、侵犯权益等构成犯罪者将追究刑责,否则将受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分析
结论:电信诈骗如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不起诉。解析:电信诈骗如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花样繁多,行骗手法日新月异,常用手段有假冒好友、网络钓鱼、网银升级诈骗等,主要特点有空间虚拟化、行为隐蔽化等。建立假冒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站,骗取用户账号密码实施盗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拓展延伸
打击电信诈骗:加强合作与宣传,共同维护网络安全
打击电信诈骗是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我们应加强合作与宣传,共同维护网络安全。首先,各级政府应加大力度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行为,加强执法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同时,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让他们了解电信诈骗的手段和特点,以免上当受骗。此外,还需要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和应用,提高网络安全的防护能力,有效遏制电信诈骗的发生。只有我们共同努力,加强合作与宣传,才能有效打击电信诈骗,维护网络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结语
电信诈骗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电信诈骗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可以不起诉,但仍需采取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为了打击电信诈骗,我们需要加强合作与宣传,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并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和应用,以维护网络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电信诈骗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