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 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28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 不动产登记 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所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