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荒地收益分配办法》,国有荒地和集体荒地可以出租或转让使用,并按照规定向国库缴纳土地承包费和土地出让金。同时,荒地的收益应当优先用于荒地治理、改良,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和扶贫攻坚等方面。
《国家荒地收益分配办法》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国有荒地和集体荒地的收益分配原则和具体办法。依照该办法规定,国有荒地和集体荒地可以出租或转让使用,并按照规定向国库缴纳土地承包费和土地出让金。具体而言,出租或转让使用荒地时,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荒地出租或转让价款标准确定价格,并缴纳土地承包费或土地出让金。按照法律规定,土地承包费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供给过程中,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支付给供给方的一次性费用,用于确权登记、流转服务和荒地治理等方面;土地出让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过程中,由出让方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同时,根据《国家荒地收益分配办法》,荒地的收益应当优先用于荒地治理、改良,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和扶贫攻坚等方面,其中荒地治理和改良包括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工程,旨在提高荒地的质量和生产力。同时,荒地经营利益还可以用于弥补荒地经营成本或分配给荒地使用权人。
国家荒地收益分配办法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荒地?不是所有类型的荒地都适用于《国家荒地收益分配办法》中规定的收益分配办法。例如,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区等特殊类别的荒地,其荒地资源收益有独立的管理办法和分配机制。另外,草原、沙漠等特殊类型的荒地,也有专门的管理政策和收益分配方式。因此,具体适用哪种荒地管理政策和收益分配方式,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荒地具体情况来确定。
国家荒地收益分配办法对于荒地的出租、转让使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荒地收益应当优先用于荒地治理、改良、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和扶贫攻坚等方面。同时,不同类型的荒地对应着不同的管理政策和收益分配方式,需要针对性地制定相应措施和办法,以保障荒地的可持续利用和经营效益。
【法律依据】:
《国家荒地收益分配办法》第六条 荒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流转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价格并计算土地使用费,并缴纳土地承包费或者土地出让金。荒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流转收益,优先用于荒地治理、改良、荒地使用权人收益、弥补该荒地经营成本或者其他农村产业发展和扶贫攻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