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资实缴制—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
2、过渡安排制—对于已成立的公司且认缴出资超过5年的,给与3年调整期,3年内把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
3、加速到期制—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公司和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4、多样出资制—可以用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估价并可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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