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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地点

陈嘉 2024-06-12 21:52 29次
企业单方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员工被迫离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问题近期有客户咨询:目前企业在进行部门裁撤,原来员工的工作地点在白云区作为办公室人员,但现在公司要求员工从白云区到到天河区前台上班,请问员工不同意,如果后面以此理由被迫离职,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回答

我们此前已经写过调岗中涉及到工作内容的文章,不再赘述(详情可以参考:只想调岗却构成违法辞退?企业在调岗中需要关注什么问题?),本文只对调整工作地点进行分析。我们认为,企业应当综合以下几个因素考虑调整工作地点,否则很可能承担经济补偿金赔偿责任:

1、双方合同有无对工作地点进行约定?

如果双方有明确的工作地点,比如本案合同约定广州市,则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当知晓本人工作地点在广州市区内工作,这个是企业调整工作地点的必要前提。

2、双方合同中有无要求协商一致才能变更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而很多时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有企业应当跟员工协商一致,才能变更约定内容,因此企业应当依照该合同约定,先与员工就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协商。

3、双方协商不一致,企业能否单方调整员工工作地点?

这个涉及到企业的用工自主权问题,我们一般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1)企业应当证明自己的调整目的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比如本案,假设员工在白云区的岗位已经撤销,没有类似的岗位,则调整到新的工作地点、新的工作岗位无疑更有合理性;

(2)工资待遇是否有所降低。企业不能因此损害员工利益,新工作地点的工资应当与原来的相当;

(3)不具备侮辱性和惩罚性。企业不能借裁员将员工调整到比较远的地方,逼迫员工自己辞职。

4、员工如果去了新的地点后又反悔,还可以提出被迫离职吗?

如果员工已经到了新的工作地点,但后来又反悔,那就要考虑工作时间了。如果到了新的地点工作已经超过1年了,根据目前广东司法实践,员工该行为已经视为实际履行新的工作地点了,所以再提出被迫离职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了。

因此,企业调整工作地点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如果随意调整往往有可能引发员工的纠纷,从而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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