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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转让相关法律问题

王自刚 2024-06-06 10:05 9次
技术转让合同中技术秘密的交付指南

在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让方与受让方可能会就技术秘密是否完成交付产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技术秘密已经依约完成交付?技术秘密属于无形资产,其交付往往难以直接证明。王自刚律师长期专注研究与技术合同有关的业务问题,根据自己处理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经验,与各位分享的技术秘密交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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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技术秘密的程序指南

一、各方当事人应尽量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技术秘密的交付阶段、各阶段具体交付的技术内容。

技术秘密属于无形资产,出让方很难证明是否依约向受让方交付了技术秘密。在当事人没有书面明确约定时,一旦该技术转让合同因交付问题产生纠纷,法院往往以实际履行情况为判断基础,并结合交易管理、日常经验法则进行推定,包括从受让方是否付款、付款后是否就技术秘密交付主张权利、双方就技术秘密交付的交涉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因此,双方尽量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或者签订采用备忘录等手续,明确约定技术秘密的交付阶段及各个阶段的具体技术内容,尽可能避免纠纷。二、应在合同中尽可能详细约定,从交付义务、付款条件、技术秘密交付时间、交付形式、交接人员、内容书面确认等方面提前安排。

例如,双方可以根据交付情况约定分期付款,比如由受让方出具书面的接收确认单之后、出让方向受让方的工作人员就技术秘密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之后分别支付部分款项,这样可以从款项支付情况,可以推定部分工作的完成情况。可以明确约定受让方应出具技术秘密交付完成的书面确认单,避免纠纷。

三、在合同履行中,若出让方交付不符合双方约定,受让方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主张交付,保留、收集有力证据,争取法院做对其有利的认定。

例如,出让方确实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技术秘密交付义务,受让方应及时向出让方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出让方履行技术秘密交付义务。这可以为后续涉诉提供有利支持。

四、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应注意载明各自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保证在合同履行中各方就交付争议进行有效沟通。考虑到证据的保存,可以将最容易保存证据的电子邮件列入交付、通知方式。送达各种书面的通知。

如果以防自己认为自己是守约方,担心对方违约,还可以在合同约定,书面送达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异议,视为认可送达的内容。

这样,若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技术秘密交付发生争议,在任何一方怠于沟通时,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载明的方式向对方送达书面通知,由此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主张权利。一旦涉诉,此举将为通知发出方提供有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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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刚律师,浙江大学工学学士,河南淳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执行主任,专利代理师,2022年洛阳市律协工作先进个人、河南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现为洛阳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洛阳市发明协会副会长。执业15年来,一直专注于知识产权、人身损害、经济纠纷、公司法务、技术合同、商业秘密、劳动法务等领域业务,尤其擅长专利战略、专利维权与侵权抗辩、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作转让合同法律服务、经济合同、劳动合同、用工风险控制等。

王自刚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南省各级法院代理过大量专利、商标、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案件,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代理效果突出;从业以来代理被告的专利侵权纠纷,全部胜诉;2016年以来代理的专利无效纠纷,委托方均获得满意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