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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解释

王乃哲 2024-06-05 21:11 63次
公司治理|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涤除规则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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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名思义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后果由公司承受。在实践中,公司,尤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一些特别的考量或者安排,自己并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委派公司员工来担任法定代表人,这种情况在员工在职期间,一般较少产生争议,但是在员工离职后,就会因公司未及时或拖延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产生相关法定代表人涤除问题的争议。

1.《公司法(2023)》颁布前,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

在《公司法(2023)》颁布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员工辞职后法定代表人的涤除或变更登记并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各地、各级法院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及看法。

否定性案例:(2022)京0119民初6939号中北京延庆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为内部自治事项,原则上应通过公司自治程序完成。故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应以国赟汇峰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为前提。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法定代表人是我国公司法定的、唯一的代表机关,不能够缺位,否则将影响公司的主体存续甚至法人资格的有无。现刘祎也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国赟汇峰公司已按公司章程规定就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产生相应决议,亦不足以证明国赟汇峰公司具备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所要求的条件,故关于刘祎也要求国赟汇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其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22)京0118民初4413号、(2023)京03民终6425号中北京密云法院和北京三中院均认为“朱文彬向本院提交《劳动合同》,欲证明其与蓝卡康泰公司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不能据此看出蓝卡康泰公司股东会同意办理朱文彬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变更”。

支持性案例:(2023)新0102民初252号中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法院认为“李易已于2017年7月31日与来这游国际旅行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自此不再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李易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多次向来这游国际旅行社公司、来这游网络科技公司提出变更登记未果。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公司没有任何基础法律关系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既不符合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宗旨,也影响其个人生活。虽然来这游国际旅行社公司并未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但李易已实际离开来这游国际旅行社公司,且不持有公司股权、不参与经营,亦无法通过公司自治途径推动公司就变更法定代表人作出决议。故本院对于李易要求来这游国际旅行社公司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变更登记的请求予以支持”; (2023)鄂0106民初5535号中湖北武汉武昌区法院认为“某某在既非股东亦非员工的情况下,与某某公司不存在实质的联系,也无法参与某某公司的经营管理,故不具备对外代表某某公司的基本条件,不宜继续作为某某公司分支机构名义上的负责人”。

2.《公司法(2023)》颁布后,法定代表人涤除的新发展

《公司法(2023)》第10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第35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与旧法相比,《公司法(2023)》在法定代表人制度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正,例如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辞任规则等等,本文仅就法定代表人的辞任规则相关内容进行简要剖析。

根据上述规则,在《公司法(2023)》颁布并生效后,法定代表人涤除规则将出现如下新的发展:

首先,《公司法(2023)》在条文中进一步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职务的依附性。法定代表人身份本身并非是一个单独的职务,其是依附于一定的公司内的职务,担任法定代表人身份源自其担任了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职务。

其次,法定代表人的辞职是单方行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依附于担任公司董事、经理的职务,董事、经理辞职本身是一个单方法律行为,只要辞职的书面意思表示送达给公司即可,无须公司同意或者批准。

最后,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应在辞任后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职、解任后30日内,公司负有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义务。但是,在《公司法(2023)》的该条规定属于一个不完全规范,没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后、未选定新法定代表人期间由谁代表公司的问题,也并未规定如果公司未在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后果为何。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需要出台相关规则予以明确,也有待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