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法律依据: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检查管理和核算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