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位诉讼与代位权诉讼虽属于派生诉讼,但在发生条件和法律效果方面存在差别。股东代位诉讼是在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损害公司利益且公司不行使诉权时发生,而代位权诉讼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危害债权人权益时成立。股东代位诉讼由公司承担法律结果,而代位权诉讼直接影响债权人权益。
法律分析
从两者的概念来看,股东代位诉讼与代位权诉讼都属于派生诉讼,即代位诉讼,详言之,两者都是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原本不应由其享有诉权的诉讼。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股东代位诉讼中的“代位”与代位权诉讼中“代位”的内涵本质上是一致的。
但是,这两者在发生条件、法律效果等方面还是存有巨大的差别的。具体表现在:
其一,就发生条件而言,股东代位诉讼是在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始为发生,而代位权诉讼,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务,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方可成立。
其二,就法律效果而言,股东代位诉讼的发生缘由是作为公司的受害人怠于追究侵权责任,股东虽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且最终目的亦旨在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但是毕竟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是股权,而非债权。另一方面,公司怠于诉讼的不作为对股东权益的损害也是间接地、潜在的,故法律规定股东代位诉讼的法律结果由公司而不是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股东承受。而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在代位诉讼发生之前就存在三角债关系,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由此看来,代位权诉讼的法律效果直接及于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
结语
综上所述,股东代位诉讼与代位权诉讼在概念上属于派生诉讼,但在发生条件和法律效果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股东代位诉讼发生于公司管理人员违法损害公司利益且公司未行使诉权的情况下,而代位权诉讼则是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且危害债权人权益时成立。法律效果上,股东代位诉讼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而代位权诉讼直接影响债权人权益。因此,尽管两者在代位的内涵上相似,但其条件和效果有着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