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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对企业的影响

段智远 2023-12-14 15:45 25次
股权转让在企业内部的影响及实践经验

股东名册变更具有宣示性和对抗性的法律效力,其原因是:一是股权转让不应设过多障碍,公司登记作为必要条件缺乏理论支撑;二是公司应履行变更登记义务,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变更或过失导致登记与事实不符,新股东可主张相应权利。

法律分析

股东名册常被作为股东行使股权的法律依据,公司股东名册予以变更时即对公司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且此种效力具有宣示性和对抗性,而非设权性和生效性。原因有以下两点:

(1)股权作为一种资本权,公司立法不宜对其转让设置过多障碍。股东与公司人格独立,且无类似于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以公司登记作为股权变动的必要条件,实无足够理论支撑。

(2)股权发生变动需要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名册予以变更登记,其实质是公司应尽义务所在,只要受让股东出示相关凭证,公司即应履行相应义务。当然,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怠于或者拒绝变更股东名册,或者因公司的过失导致股东名册的登记与事实不符的,可以视为公司已经明知新股东的身份,公司不得否认受让人的股东地位,受让人可以对公司主张股东的相应权利。

拓展延伸

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

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是指在公司内部成员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案例。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股权转让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如合法合规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大会决议等。此外,实践案例也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范例和经验,包括转让价格的确定、权益保护、股权转让的登记等方面。通过了解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可以帮助公司内部成员更好地了解和处理股权转让事务,确保合法合规、顺利进行股权转让并保护各方权益。

结语

股东名册作为股东行使股权的法律依据,其变更具有宣示性和对抗性,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这是因为股权作为一种资本权,不应设置过多转让障碍,而公司登记作为变动的必要条件,无需过多理论支撑。同时,公司应履行变更登记的义务,只要受让人出示相关凭证,公司不得拒绝变更。了解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有助于确保合法合规、保护各方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