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一个物流公司员工汪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六级,但公司未能安排适当工作,只支付了生活补贴。汪某因此要求公司支付伤残津贴差额,但被申请人认为其已经安排了适当的工作,不同意支付。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伤残津贴,最终判决公司支付了申请人2016年2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伤残津贴差额。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是否应该
法律分析
原来的前言内容如下:
伤残津贴是指,在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且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以及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但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安排适当工作,而难以安排工作时,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将分别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
【案件简介】
汪某于2014年5月应聘进入本区一家物流公司从事长途货运驾驶员的工作,企业与汪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4500元,另有加班工资。2014年8月下旬,汪某在货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伤。2014年10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2015年1月底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伤残六级。2016年1月,汪某身体恢复后上班。公司安排其只是在门卫收发报刊和信件,未安排具体工作,汪某主动找人事部门,人事部门答复实在无法安排合适的工作,双方保留劳动关系,要求汪某回家休息,公司每月支付生活补贴,汪某予以同意。2016年2月起汪某就在家中休息,至2016年7月汪某发现公司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每月伤残津贴。于是,汪某要求公司支付伤残津贴差额,但未果。汪某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2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伤残津贴差额。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予以受理。
被申请人答辩,汪某确实因工负伤,公司已安排其在门卫做收发工作,是汪某本人提出来不要做,再说公司也没有适当的工作岗位安排,故让其回家休息,每月公司已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不同意汪某提出的请求。
【处理结果】
经审理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6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据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16年2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伤残津贴差额。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按照规定每月支付劳动者伤残津贴。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致残五至六级待遇)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工伤职工产生工伤,被鉴定为致残程度五级至一级人员,其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因工伤事故被削弱,在其无工作期间应当享受相关的津贴补偿。现被申请人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申请人伤残津贴明显是违法法律规定的。因申请人工资为4500元月,按六级伤残的标准申请人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是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的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规范指导】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对于工伤人员支付三项待遇的政策较为熟悉,但是往往会忽略对于因工致残程度一级至五级人员的伤残津贴。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致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每月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5%,七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55%,九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50%,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45%。同时,如果伤残职工或其近亲属需要护理,则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
结语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安排适当工作,对于因工致残程度一级至五级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伤残津贴。本案中,汪某因工负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但公司未能安排适当工作,应支付其伤残津贴差额。
法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2018-10-26)\\t第四十四条\\t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社会保险法(2018-12-29)\\t第三十一条\\t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精神卫生法(2018-04-27)\\t第五十八条\\t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