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费用最高不能超过行业标准,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居间合同成立需满足居间人促成合同订立且居间活动对合同成立起到促进作用。居间人在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担。若未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
法律分析
一、居间费用最高不能超过多少
1、法律对居间费用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过收费标准如果明显超过行业标准,且操作不符合行业规范,可以拒绝。
二、居间合同的成立及费用如何规定
居间合同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是居间人是否促成当事人订立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因居间人的居间作用而达成了合作协议,那么居间合同则成立了。如何来判断呢?其标准主要有两点。
1、看委托人与相对人是否成立合同关系;
2、看居间人的居间活动是否为合同的成立起到促进作用,例如提供便利、降低难度、加快进度等。若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对于合同的成立完全或基本上无助益,则不能认为促成合同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合同成立即可,至于合同生效与否则在所不问。例如,附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因条件未实现而未生效,不可因此而认为居间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居间合同成立后,居间人的报酬应该由谁来支付呢?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这时居间人所需的居间费用,通常被包括在居间报酬内,所以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但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依据《民法典》第963条的规定,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结语
在居间合同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居间费用的上限,但如果收费标准超过行业标准且操作不符合行业规范,可以拒绝。居间合同的成立标准是居间人是否促成了当事人的合同,判断标准主要有两点。居间合同成立后,居间人的报酬应由居间人负担,通常被包括在居间报酬内。但如果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