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和地上权的区别在于: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基于设定地役权的合同而产生;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
法律分析
地役权和地上权的区别是: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基于设定地役权的合同而产生;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
拓展延伸
地役权与地上权的区别及其法律影响
地役权和地上权是土地利用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别和不同的法律影响。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的特定使用权授予他人的权利,被授予人可以在土地上行使特定的权益。而地上权则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的绝对支配权,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地役权相对于地上权来说是一种限制性权利。在法律上,地役权的设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并且需要通过合同或登记等方式进行确权。而地上权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核心权利,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保护。对于地役权和地上权的区别,法律对其权利性质、设立条件、权利内容等都有明确规定。因此,了解地役权和地上权的区别对于土地交易、土地开发和土地利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影响。
结语
地役权和地上权在土地利用中有着明确的区别。地役权是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的特定使用权授予他人的权利,而地上权则是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的绝对支配权。地役权是一种限制性权利,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通过合同或登记确权。地上权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核心权利,享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和保护。对于土地交易、土地开发和土地利用等方面,了解地役权和地上权的区别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