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届满后可以申请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但需在公告期前结清税款等事项,承诺书填写规范。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撤销注销公告,已撤销或不予注销的企业可正常办理登记和涉税事项。未结清税款需在公告期前办结清税手续,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公告期届满后三日内提出注销申请需复核异议,三日后提出且无异议可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法律分析
公告期届满后可以申请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工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设置提示服务,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前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等清税手续,以提高简易注销通过率。
在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简易注销承诺书下载模块和详细说明,方便企业下载填写。同时,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如不按《通知》规定样式上传承诺书)的企业,工商部门可以在企业补正后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允许企业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已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或者被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决定的企业,可以正常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和相关涉税事宜。
企业再次申请注销时,只能通过普通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
另外,企业在公告期间,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
对于公示的承诺书中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不齐全、存在错误或提交的承诺书与公示的承诺书不一致的,工商部门将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申请。
发布公告后发现仍有未结清税款,应如何补救?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公告后发现存在未结清税款等事项的,只要在公告期届满前,在税务部门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税务部门即不提出异议。企业如无其他异议内容,即可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
另外,对于公告期届满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
鉴于部门间的数据交换以及将接受数据导入业务系统存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对于在公告期届满后三日内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的,工商部门需要复核有关部门是否提出了异议后方可办理;对于公告期届满三日后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经复核无异议的,工商部门及时为其办理简易注销手续。
结语
简易注销公告期届满后,企业可以申请撤销公告。为了提高简易注销通过率,工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提示服务,提醒企业在发布注销公告前及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等清税手续。同时,企业可以下载并填写简易注销承诺书,并在补正后提交申请。已撤销公告或被拒绝的企业可正常办理工商登记和涉税事项。若在公告期间发现未结清税款,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前办理清税手续,税务部门将不提出异议。对于公告期届满后提出的申请,工商部门需复核有关部门是否有异议后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八条 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