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商标权的取得原则是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即经商标局注册之后才取得商标专用权并且商标注册申请人不能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