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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公司经营的准则如下:(一)劳务派遣雇员租赁。(二)劳务派遣同工同酬。(三)劳务派遣拒绝垫付。(四)劳务派遣受益归责。【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