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去世后名下土地的处理是:土地由其户内亲属继续使用,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如果老人去世的户内没有继承人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在本村内重新分配签订承包合同。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