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女性在四期有哪些特殊保护?对于女职工四期的保护如下:1、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