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企业应急预案需要备案:
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2、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4、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5、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属于应急管理局主管工矿商贸类企业可以到应急管理局备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另外应急预案还包括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