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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哪个更严重?

马长均 2023-07-12 08:37 17次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哪个更严重?

关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哪个重?的法律问题,

一、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哪个重?

1、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后者更严重。

(1)涉嫌犯招摇撞骗罪的处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涉嫌犯诈骗罪的处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从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上分析

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二、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包括侵犯的客体不同、侵犯对象不同、构成犯罪的手段不同等。

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

前者的对象既包括钱财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后者的对象则仅限于钱财

3、构成犯罪的手段不同

前者只能是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地位、职称的方法进行欺骗、后者则可以用任何方法进行诈骗

4、犯罪数额不同

前者的成立不以诈骗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后者则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

5、犯罪目的不同

前者行为人可以是追求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质性利益、后者则仅限于非法占有物质性利益(公私财物)。

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对所骗取的财物数额没有什么要求,因为此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有可能骗取的是其他非法利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影响和破坏。而诈骗罪的构成则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的,才以诈骗罪论处。

相关内容:签发空头支票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构成票据诈骗罪。

什么是 “空头支票”在我国票据法中规定为:“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空头支票影响支票信用,我国严厉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虽然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严重的票据违法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都与诈骗有关,关键要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过失签发空头支票的,不构成本罪。如何认定本项中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

第一,行为人完成了支票出票行为。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制作支票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支票出票包括两种行为:支票制作行为和支票交付行为。只有两个行为都完成,才能认为支票出票行为完成。如:张某填写了支票并且在支票上签字盖章,然而因故没有使用而将它锁进了抽屉。后因其他事情查到这张已填写的支票,其时张某的支票账户已经出现空户现象。因为张某没有将这张支票交付,所以不能认定为签发空头支票。

第二,行为人签发了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出票时账户内没有资金,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存入资金,账户一直处于空户状态。二是出票时账户虽有资金,但是资金不足,所开票据金额超过存款金额。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补足资金,账户一直处于欠资状态。三是出票时账户内有足够资金,行为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提空了存款,造成账户突然空户现象。在上述情况下签发支票,都认为是签发空头支票。

第三,行为人骗取了他人的财物,指行为人将签发空头支票作为支付手段,实际不付对价地获取了他人的财物。财物一般是商品货物或其他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获取是指事实上的占有控制。

认定签发空头支票,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对自己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的认识程度。笔者认为,行为人在签发支票时,对自己在银行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应当具有明确认识,并且在签发支票后,对其账户资金不存入或不补足,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罪过。

“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是滥用票据权利进行票据诈骗的另一种常见方式。

《票据法》第83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与签发空头支票诈骗的认定类似,在认定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诈骗时,应注意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另外,所谓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一致,既包括全部不一致,也包括部分不一致,只要是故意使银行审核时拒付即可。

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行为人在签发支票后又故意更换其在开户银行预留印鉴之一部或全部如何认定?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与签发支票后抽逃资金使支票不获支付的情况是类似的,其实质还是一种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更换预留印鉴以使其签发的支票不获支付,就完全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然,如果行为人因正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代理人更换等变更预留印鉴,致使先前开出的支票被拒付的,则另当别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付款的条件。实践中,我国很多地区在支票业务中都使用支付密码。如果行为人签发密码错误的支票,同样会被银行拒付。另一个实践中常发生的问题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的密码不一致,但与预留印鉴一致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能否定为票据诈骗行为?这是票据诈骗罪立法中的一个明显漏洞。上述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票据诈骗行为,与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一致的支票进行诈骗几无二致,但是印鉴毕竟不同于密码,即使对印鉴做扩大解释,也无法包含密码。因为新《刑法》第194条对此无明文规定,所以对上述行为不能按“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一致的支票”行为定罪,只能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① 汇票、本票在签发时必须有一定的资金保证票据兑现,如果明知账户没有资金或者没有资金保证,却仍然签发汇票、本票,就是一种诈骗行为。所谓无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汇票、本票时不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关于汇票、本票无资金保证的认定标准,认为应该以汇票、本票到期付款时没有票据支付能力为认定标准。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逃避票据支付义务,骗取他人财物,其罪过特征是明知自己银行账户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而且明知自己所签发的汇票、本票不能得到承兑或者保证,仍然故意签发汇票,本票。所以,行为人的认识包括对银行账户资金状况的认识和对所签发的汇票、本票是否能够得到承兑或者保证的认识。

② 所谓虚假记载是指在汇票、本票上记载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除票据签章以外的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一般从以下几点认定票据虚假记载行为:一是在票据上记载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票据事项;二是记载事项只能是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果记载的是虚假的签名和印章,则属于票据伪造;三是必须在票据有关事项的空白处直接记载。四是虚假记载必须出于诈骗目的。票据虚假记载和票据的变造区别在于:前者直接将虚假事项记载于票据上的有关事项空白处,而后者是将票据上已有的记载事项内容加以更改。在刑法上,在出具汇票、本票时实施虚假记载,也是票据权利人实施的一项票据诈骗行为。

票据虚假记载行为仅仅限于汇票、本票的出票环节,而不包括票据背书、提示承兑、付款以及保证环节。如在后面各环节对票据的记载事项进行补充、修改则可构成伪造票据,或者变造票据。

合同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四条: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信誉。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公私财物;后者侵犯的对象除了公私财物之外,还包括荣誉、地位、职务、爱情等等。3.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后者以谋取某种非法利益为目的。4.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采取合同欺骗方法,将公私财物骗归已有;后者是采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方法进行诈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别人签合同以骗取他人财物的,其行为既触犯了合同诈骗罪,又触犯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在这种情况下,冒充行为是手段行为,签约行为是一种中间阶段的目的行为,二者具有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按照通说的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按合同诈骗罪从重处理。

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1、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2、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而诈骗罪的手段没有这个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3、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不一定是追求公私财物,也可能是追求其他非法利益;诈骗罪对于诈骗数额有一定的要求,一般数额在三千元以上可以立案,而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对数额没有太大的要求,主要看行为人的行为。

招摇撞骗行为与诈骗行为是否有区别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招摇撞骗行为与诈骗行为有区别,区别如下:(1)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不一样。招摇撞骗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编造其他虚假的身份进行诈骗;诈骗行为则是编造虚假理由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来骗取公私财物。(3)主观方面不一样。招摇撞骗行为的主观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包括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诈骗行为的主观目的只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招摇撞骗诈骗案立案标准是什么,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人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以及正常活动的行为。招摇撞骗罪属于行为犯。如果行为人公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招摇撞骗行为的,属于犯罪活动,会触犯招摇撞骗罪,就应该以犯罪论处,公安机关就要进行立案追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主体包括谁?

关于招摇撞骗罪主体包括谁?的法律问题,

一、招摇撞骗罪主体包括谁?

招摇撞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招摇撞骗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招摇撞骗罪。

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

二、招摇撞骗罪与一般违法行为怎样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两种情况∶

(1)行为人冒充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高级别干部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的,不构成本罪。

(2)欺诈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假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宿、买车、买票等;为了达到嫁给他人的目的,谎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也有欺诈行为,但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三、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怎样区分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也采用欺诈手段,目的谋取的非法利益也可能是财产,容易与欺诈混淆。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欺诈对象仅限于财产,要求达到一定数额,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非法利益,不限于财产,还包括地位、待遇、荣誉、女性等,侵权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望和形象。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产,构成欺诈、欺诈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依照严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欺诈罪是根据欺诈罪定义的,如果欺诈罪是定义的。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弊;作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望;造成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

从《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文义来看,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并不要求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条文中的“情节严重”属于量刑情节,和犯罪构成无关,因此,招摇撞骗罪应属于行为犯。但是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如果行为人偶尔一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而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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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乱收停车费是否构成招摇撞骗?

乱收停车费是构成招摇撞骗的,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其次,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

二、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由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5、犯罪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可以是追求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质性利益、后者则仅限于非法占有物质性利益(公私财物)。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他们所代表的是国家和政府的形象,老百姓们信任他们,所以才会放心的让他们处理相关的公益事业,但是有一些不法分子就利用了这种身份到老百姓的利益,此时对于这种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以维护百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