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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手续该如何办理?

王若飞 2023-07-12 07:24 52次
退休手续该如何办理?

如何办理退休

正常退休办理手续如下:(一)服务对象:存档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年限累计15年的,可由本中心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二)需要材料:(1)存档证(2)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18位身份证号码)(3)户口本复印件(4)就失业证(5)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6)社会保险公司打印的历年缴费明细单。(三)办理程序:1、退休前一个月,由本人持“需要材料”到人才中心申请并填写《退休人员登记表》。2、经劳动部门审核后,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养老待遇档案》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证》。3、按规定缴齐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存档费。(四)办理时限:每月26日至下月4日为退休上报时间,由区劳动局和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办结后由人才服务中心负责通知本人领取退休证和退休金存折。

退休证如何办理

离休或退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离休或退休提取所需资料:1、职工本人的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支取单》一式三联。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委托人签字盖章);参保人员申请正常退休的,一般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30日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参保企业和档案托管部门在办理退休前,必须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企保中心)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待遇审核单位在退休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领取已审核的《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报审表,单位持报审表到企保中心支付结算窗口,核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待遇核定表》,及《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发放《退休证》退休人员持《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到其常住地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报到,并领取《退休证》。

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办理退休需要准备的资料1、职工本人的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支取单》一式三联。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委托人签字盖章);参保人员申请正常退休的,一般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30日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参保企业和档案托管部门在办理退休前,必须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企保中心)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待遇审核单位在退休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领取已审核的《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报审表,单位持报审表到企保中心支付结算窗口,核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待遇核定表》,及《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发放《退休证》退休人员持《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到其常住地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报到,并领取《退休证》。

退休手续如何办理

离休或退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离休或退休提取所需资料:1、职工本人的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支取单》一式三联。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委托人签字盖章);参保人员申请正常退休的,一般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30日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参保企业和档案托管部门在办理退休前,必须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企保中心)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待遇审核单位在退休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领取已审核的《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报审表,单位持报审表到企保中心支付结算窗口,核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参保人员退休(定期生活费)待遇核定表》,及《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发放《退休证》退休人员持《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到其常住地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报到,并领取《退休证》。

退休年审网上如何办理

居住在异地的退休人员,可以进行网上认证。前提是:先到退休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异地认证,确认后才能在社保网上下载异地认证表。异地认证人员需要到居住地的社保机构举行离退休人员所认证,认证的地方必须能够上网且有摄像头设备。所谓网上认证,是指退休人员本人到异地(居住地)的社保机构窗口机型网上远程认证。认证后填写异地认证表,返回养老金发放地的社保机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肺病离职修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享受原单位肺病人在离职修养期间的待遇。患二三期肺病离职修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