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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