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监狱的关押按照戒备等级进行分类,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的管理制度。
1、高度戒备监狱
并不是指待遇高,而是指监管级别高,是根据调查评估,对人身危险程度高、暴力倾向严重、有逃脱和抗改造趋势、监管难度高的罪犯、累犯、惯犯进行看押和监管的监狱。
2、中度封闭监狱
拥有保证安全的武装看押力量和防护监控设施,警力配备较多,监管制度较为严格。主要关押?10?年以下的累惯犯;5?至?10年有期徒刑罪犯;10至?15?年财产型罪犯;在低度封闭监狱抗拒改造的罪犯
3、低度封闭监狱
拥有必要的武装看押力量和防护监控设施,一定比例的干警和完备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