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案件事实:被告人刘某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因电动车没电,便在屯留县常金村一修车店内充电。期间,刘某在常金村看到闫某甲(女,8岁)和闫某乙(男,5岁)在街上走,便将闫某甲叫过去,拖到一巷子里,让闫躺在一块砖上,刘某压在其身上摁其肚子,亲吻其脸部,并隔着衣服用生殖器顶闫的身体,后刘某被村民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采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强制猥亵儿童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