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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主观方面具有诈骗故意如何认定罪

汪世龙 2024-07-02 21:32 57次
被告人主观方面具有诈骗故意如何认定?

汪世龙律师 诈骗犯罪案件辩护

实务中辩护人往往从被追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出发,否认被追诉人构成诈骗罪。司法实践一般参照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则。

根据该规则,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诈骗罪论处。

实际上,除了排除被追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进行无罪辩护,还可以通过否认被追诉人的诈骗故意实施辩护。

一般来说,认定被追诉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被追诉人林某以前曾参加过“民族大业”活动。某一天,所谓的“海外老人李济深”与林某联系,称有海外民族资产需要解冻,让其成立基金会进行解冻。林某伙同其他人以解冻民族资产的名义成立基金会,谎称该基金会是国家精准扶贫项目,在国外有民族资产需要解冻,会员只要交纳少量的报单费,就可以得到上百万元的回报,诱骗群众参与,从而骗取财物。林某为该基金会的总会会长,负责全面工作。经统计,林某等人共诈骗8048759.34元。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被告人林某等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其设立的基金会是诈骗组织。对于该问题,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本案中,其一,“民族资产解冻”是我国由来已久的一种诈骗手段,新闻广播电视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其二,各被追诉人均供述曾经参加过民族资产解冻组织或者听说过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且各被告人成立、加入基金会也是因为之前参加过民族资产解冻项目相互认识、相互介绍加入;其三,各被告人未对“海外老人”的身份加以核实、辨别,便成立、加入深林基金会,积极发展会员,并宣称投入几十元、数百元就可以获得上百万元的回报,鼓动会员交纳报单费;(4)各被告人在报单过程中,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曾被冻结,林某收取报单费的银行账户也曾被冻结,在林某失联后,其他被追诉人为逃避打击重新组建或加入微信思念群继续报单。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应认定各被告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案所涉基金会是诈骗组织。林某最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作者简介

汪世龙律师

执业证号 13201201510898124

联系方式 13905196185

上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主任

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财税法业务委员会委员

南京律协玄武分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委员

2019年度南京“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市拘留所公益律师

河海大学 MBA

江苏广播财经频道“排忧热线”节目嘉宾

汪世龙律师只办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及刑事合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