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个三年级的小学生,一次体育课上,李某不慎被同班同学张某踢过来的足球撞伤脸部,那么这种情况下谁来担责呢?本案中李某和张某都属于未成年人,同时也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因踢球导致李某受伤,那么张某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张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即张某的父母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本案发生在李某在校学习期间,如果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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