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依靠他人扶养而自身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来说,生活本就很艰难,如果此时资助人发生意外,对受资助的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那么,失去了生活来源的他们该怎么办呢?
秦某是一家食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平时非常热衷公益事业。自秦某上大学时,其就开始资助孤儿。目前,秦某仍在资助一名4岁的孤儿,该孤儿的生活费用一直由秦某承担。如果秦某去世,这名孤儿可以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u003E继承编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任何规定不但要合乎法律,还应当符合情理,《民法典》及其执行意见关于适当分得遗产人员范围的规定就体现了法律的\"合情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一旦没有被继承人的照顾,其将无法生存,法律因此规定其以不以继承权为依据而适当分得遗产,而至于其具体分得的数额,还应当综合考虑该被扶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