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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借据获刑多少年

黎瑞安 2023-12-14 15:25 89次
非法收受借据获刑

本文讲述方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某建筑队的李某,并多次收受李某的借据。后来方某因其他方面的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起诉,但对方某收受借据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分歧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方某收受李某借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因为《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广义的财物包括其他物质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

法律分析

方某是负责某行政单位基建和改造工程的负责人。2001年至2003年间,方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本单位的工程项目发包给某建筑队的李某,使李某获得巨大的收益。李某为感激方某,决定向方某行贿,李某手头没有现款,无法马上付给方某现金,李某就写了一张借据给方某,借据上写着:“今欠方某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元整用于工程建设,定于2004年7月1日前还清。”之后方某因其他方面的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在审查中查明上述方某收受借据的行为,但对方某收受借据的行为应否列入受贿的数额和是否构成受贿罪产生了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方某收受借据的行为不是受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方某收受李某借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所指的“财物”不应当作狭义理解,而应当作广义的解释。即不仅指有形的可以用金钱估价的物品。而且应包括其他物质性利益,其范围应包括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以及其他形式的利益。

收受借据是种特殊形式的受贿。因为收受人虽然没有得到现钱,却无条件地获得收取金钱的权利;或者是由于负债,本应支付现金,只因对方予以免除而不再支付。收受人实际上等于以另一种形式增加收入,这与现金、现物的交易没有实质的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讲,方某接受李某“借据”的行为,实质上与接受同等数额的金钱没有区别,只是接受方式不同,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拓展延伸

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受贿行为具有以下本质和形式:

1. 本质:

受贿行为的本质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影响了国家的正常运转。

2. 形式:

受贿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礼物、款待、旅游、健身、娱乐等,这些行为在实质上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权,影响了其廉洁自律性和公正性。

3. 法律制裁:

我国《刑法》对受贿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制裁。根据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受贿行为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有关机关还可以对受贿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撤职、开除公职等。

4. 预防与打击:

为了预防和打击受贿行为,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其次,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对职务行为权的监督和制约;再次,加大对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总之,受贿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牢记自己的职责使命,坚决抵制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国家形象。

结语

方某收受借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因为《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而方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本单位的工程项目发包给某建筑队的李某,使李某获得巨大的收益,李某为感激方某,决定向方某行贿,李某手头没有现款,无法马上付给方某现金,李某就写了一张借据给方某,借据上写着:“今欠方某人民币壹万伍仟捌佰元整用于工程建设,定于2004年7月1日前还清。”因此,方某收受借据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