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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的案例

蔡绍辉 2024-07-06 00:01 43次
与养子女矛盾不断,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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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莉莉自幼便被老王和原配妻子杨某收养,当时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夫妻二人收养莉莉之后,对其悉心照料,将其养育成人,彼此之间的感情一直很好,直到养母去世、养父再婚。

养母去世没多久,老王就要和一起跳广场舞的林阿姨再婚,对此莉莉一直不同意,并持续与林阿姨交恶,父女之间的关系也因此而不断恶化。

一气之下,莉莉搬了出去自己另住,就这样过了几年,老王将莉莉起诉至法院,要求: 1、解除和莉莉之间的收养关系; 2、莉莉向老王支付赡养费18万元。

审理中,老王表示,莉莉在成年以后从未履行赡养义务,且双方关系不好,无法再共同生活,没必要维持收养关系。

莉莉则表示,自己和养父之间并无直接矛盾,都是养父的再婚妻子从中恶意挑拨、制造并扩大矛盾,其目的是不让自己继承养父的房产。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

1、解除老王与莉莉之间的收养关系; 2、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1、老王和莉莉之间是否属于事实收养关系?

法院认为,老王在莉莉年幼时就将其收养为女,虽未办理相关收养手续,但其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老王收养莉莉并将其抚养成人,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2、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

莉莉和老王因再婚等问题产生矛盾,且分开居住多年,这已经是老王第二次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考虑到上次诉讼虽被法院驳回,但双方关系并无明显改善,本次诉讼法院虽试图调解但未果,因此,法院对本次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3、关于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要求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莉莉也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因此老王应当另行主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6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第1115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18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