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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承包果园的收益能作为遗产吗?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系列文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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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2条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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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余先生和江老板签订《果园租赁合同》,并聘请多名员工打理果园。合同期间,余先生不幸去世,余先生的妻弟向江老板转告了家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决定,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江老板就收回果园,将其租给了其他人。
由于余先生去世之时果园的果树尚未成熟,余先生的女儿余小桃找到江老板,想要协商补偿事宜。然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不欢而散。于是,余小桃把江老板告到了法院,要求江老板:
1、返还余先生当初投入果园的化肥、农药及人工费投入6万元;
2、支付果园内果树的预期收益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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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1、被告江老板向原告补偿化肥、农药及人工费投入6万元;
2、驳回原告余小桃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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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1、原告能否要求补偿化肥、农药及人工费投入?
2、原告能否要求被告支付预期收益?
关于化肥、农药及人工费投入,法院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酌定余先生的化肥、农药及人工费投入为6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u003E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因此,法院认为江老板应将余先生生前投入的资金和付出的劳动折价6万元补偿给原告余小桃。
关于果树的预期收益,法院认为,余先生与被告江老板之间的《果园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江老板支付果园收益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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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读这条司法解释说的是承包相关的继承问题。我们知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在承包人死亡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并不能被继承。不过,根据这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生前对所投入的资金、所付出的劳动、增值和收益的部分,还是可以通过折价或补偿的方式,转移给承包人的继承人的。
本文的案例虽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但法院也是参照了这一司法解释,认为余先生生前为果园投入的化肥、农药及人工费属于承包人所投入的资金和付出的劳动,因而判决被告将其折价,作为遗产补偿给余先生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