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大全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案件 > 正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主观故意吗

郭立锋 2024-07-01 21:14 11次
本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c1001e93901213fe6de764246e736d12e2e95ba","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8c1001e93901213fe6de764246e736d12e2e95ba?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

00e93901213fb80e243c594924d12f2eb83894ba","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00e93901213fb80e243c594924d12f2eb83894ba?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

李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郭立锋律师担任辩护人后,经会见、阅卷研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致力于无罪辩护。该案经两次补充侦查后,某公安分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李某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展开细致的沟通,将本案的疑点、证据的矛盾和问题以及能够证明无罪的证据向检察机关陈述、提交。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合现场录像等证据,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现场有人员受伤,且伤情达到轻伤,李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但被害人鉴定意见存疑有重大疑问,不能排除陈旧伤的重大可能,依法不能采信。故,李某无罪。检察机关经研究并经检委会讨论,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李某被羁押340余天后,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律师的无罪辩护工作获得重大成就。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