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也就是说,自我们买票后,我们与运输公司之间就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但是,现实总有例外。
史某出差乘坐长途客车时,司机称按照客运公司的规定,客车内不得装大件行李,让史某将随身携带的拉杆箱放在客车的行李箱内。由于拉杆箱内有史某为出差准备的一些资料,因此,史某特别提醒司机要妥善保管,司机表示没问题。车到站后,当史某下车取行李时却发现自己的拉杆箱不见了,于是找到司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司机称是史某自己没有看好自己的东西,不应由他赔偿。史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呢?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四第一款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二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自带行李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自带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或者灭失,承运人对自带行李损失有过错。所以,承运人应赔偿旅客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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